首 页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科技推广 安全监理 教育培训 农机维修 农机服务 农机机构  
 
  您的位置>>首页>>综合信息>>简报摘要
请选择字号【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7月1日施行(2006-07)
2006-7-18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并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57号令宣布,原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机维修服务也在不断壮大。据统计,目前全国一、二、三级及专项农机修理点达到23.4万个。这些维修网点遍布全国各地,是农业机械高效运行的保障,在农机化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然而,就总体情况而言,农机维修网点装备状况各异,维修技术水平不一,农机部门对农机维修质量的管理既重要又有较大难度。1984年11月15日,原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曾经联合颁布实施《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20多年来,在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管理,促进农机维修质量提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农机维修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和多样化空前发展,期间原《办法》虽然经过1997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但修改的内容不多,已经不适应农机维修质量管理的需要,修改原《办法》,制定新规定已属必要。
  《规定》共6章30条,主要涉及到农机维修资格审批、维修业务分类分级管理、农机维修日常管理、维修质量监督检查等内容。《规定》明确,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规定》中还明确了各等级农机维修点的维修范围。
  保证和提高农机维修质量是《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规定》明确,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规定》明确的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是3个月。
  在“罚则”一章《规定》明确,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作者/出处:摘自《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6014]

上一篇  下一篇   
栏目最新内容 | NEW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10期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09期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08期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07期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06期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05期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04期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2.3期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01期
栏目热门信息 | HOT
2004年第6期 [31981]
通榆县将70万元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落实到农民手中(2005-06) [31055]
2004年吉林省减免农业税14.76亿农民人均获益100元 [30961]
2004年第11期 [30390]
2004年第7期 [29636]
2004年第8期 [29470]
主动谋求作为  利用社会资源(2005-05) [29287]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06期  [22379]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2.3期  [22152]
吉林农机化简报2013第07期   [21959]
     

主办:四平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英雄大街2220号
电话:0434--5089268   
email:sp@jlnongji.cn
http://sp.jlnongj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