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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锦耀在全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
201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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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条例 依法加强监理 努力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今天,我们在云南昆明召开全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座谈会,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总结交流“十一五”我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当前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十二五”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刚才,云南、北京、江苏、山东、广西、宁夏、新疆等省(区、市)的代表,从不同角度介绍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经验,这些经验都很好,很有借鉴意义,希望各地学习借鉴。下面我讲三方面意见。
一、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十一五”期间,随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实施,农机安全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全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入了依法监管的新阶段。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大局,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改善监理手段,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法规加快建设,农机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为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一五”期间,相继制定了一大批农机安全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农机安全法规体系。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条例》,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管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贯彻实施《条例》,农业部对《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各地根据《条例》逐步修订制定了相关农机化法规,共制定了37部地方性法规。农业部还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等,涉及机构建设、人员管理等多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全国农机安全监管规范。农机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也得到完善。2008年以来,修订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2008)国家标准;制定了《植保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粮食干燥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农业行业标准;公布了《拖拉机号牌》、《农机安全监理证证件》、《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图形符号》等行业安全标准,逐步完善了农机安全标准体系,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安全机构持续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保持稳定。“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和农机化主管部门更加重视农机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体系建设。为贯彻实施《条例》,农业部在早就设有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的基础上,2010年专门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又设立了安全监理处。截止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专门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西藏自治区也明确了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机构。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已达2901个,农机安全监理人员3.3万余人,已基本形成了县以上有机构、县以下有人员的国家、省、地、县、乡、村6级农机安全监理监管网络。近几年来,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公管理步伐明显加快,全国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有1043个机构纳入了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占总数的36%;共有1522个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占总数的52%。全国30个省级监理机构中,已有24个纳入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占80%。农机安全监理体系不断完善,地位明显提高,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经费来源持续保障,从行政体制上确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地位,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公正执法、文明监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安全工作改革创新,农机安全监理机制逐步完善。“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到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了地方政府考核范围,强化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理总局开展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整合各方面资源,营造了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探索“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也围绕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探索了一系列有效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机制。为加强拖拉机道路行驶安全监管,江苏、浙江等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与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在重要路段、重点时段开展经常性农机安全检查,严厉查处各类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强化路面动态管理,建立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北京、宁夏、辽宁大连、甘肃白银和浙江宁波等地,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制定有关农机安全监管惠农政策,由地方财政负担农业机械牌证费、安全检验费以及培训费、考试费等,减轻农机手负担,探索了减免农机牌证费和检验费的安全监管新机制。北京市、宁夏自治区人大还将免费牌证发放纳入有关农机安全法规。陕西、湖北等省积极推动农机安全互助工作,探索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机制等。这些工作机制的创新,改进了监理方法,开拓了监理思路,促进了监理工作。
(四)安全投入大幅增加,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十一五”期间,农业部批复实施了移动式拖拉机安全检测装备项目,向全国100个县配备移动式安全检测装备100套,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组织开发了移动式农机驾驶人考试车等,进一步改善了农机安全监理手段。农机安全监理服务能力建设已纳入《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先期启动实施800个粮食产量大县的建设资金中约有100万元用于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条件建设。在项目带动下,“十一五”期间,各地用于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监理装备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农机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北京、山西等多个省区市争取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启动实施了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装备建设项目。同时,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和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统一纳入了农业部“金农工程”建设。事故报送分析系统已经启用,安全监理系统已进入调试试用阶段。全部系统正式启用后,将构建全国农业机械登记信息库、驾驶人信息库、事故信息库等,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效率,规范基层监理业务流程,实现农机安全监理数据集中统一管理。
(五)安全理念不断转变,安全监管领域延伸拓展。“十一五”期间,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监管行为,转变监管理念,依法履行职责,拓展了监管领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农机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原来的道路为主转向在重要农时季节对农机作业环节进行监管,农机安全监管已成为农机化公共服务重要内容。基层监理人员经常性地深入乡村,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查验,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站向机手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安全注意事项;及时发布针对冰雪等恶劣天气的安全提醒等等。各地坚持执政为民,积极转变靠收费罚款养人的思想,牢固树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将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监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深入基层,真正做到培训办证到乡村,年度检验到村屯,维修服务到田头,真心真意搞好安全管理和服务。
总之,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十一五”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事业有了新发展,安全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保持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农机数量持续增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增长100万台左右的情况下,全国农机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农机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2010年,各地统计报送的农机事故共812起,死亡214人,受伤517人,直接经济损失865.13万元,与2005年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大幅下降。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积极进取,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勇于实践,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规范监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五”期间,各地在加强农机安全法规建设的同时,着力在依法办事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执法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执法,促进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因此,只有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推进农机安全执法,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必须坚持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近年来,各地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拓创新,探索了农机安全监管新方法新机制,推进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许多地区积极争取扶持政策,创新监理机制,引导农民机手主动接受安全监管,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目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的经验表明,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既要坚持机制创新,又要积极争取有关农机安全的优惠政策,才能做到多措并举,强化管理和服务,引导和促进农机化安全发展。
三是必须坚持部门协作,强化综合治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机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以及作业转移环境、使用操作人员等,如果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一些监管工作难以开展。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财政、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活动,排查农机安全隐患,有力地推进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农机事故呈下降趋势。实践证明,只有依靠农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才能彻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四是必须坚持文明执法,强化优质服务。近年来,各地结合“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坚持深入乡村,重心下沉,防线前移,积极开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树立了良好形象。坚持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理念,不断加强监理系统行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尤其是基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全面实施“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五公开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入户挂牌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有效地推进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由此可见,只有深入乡村,在开展文明执法同时,加强安全技术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才能真正推升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
在肯定成绩和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资金投入不足。许多地方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落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一些地区农机安全监理办公条件差,有的甚至缺少处理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车辆装备等。二是工作规范不够。个别地方还存在收费养人的思想,存在违规办理牌证的现象和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的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是“三率”水平不高。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只有40%左右,农民安全意识淡薄,机具安全技术状态不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监管死角。四是与中心工作结合不紧。有的地方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领导和重视不够,没有与农机化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步推进、同步发展。
农机安全生产是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机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事业向前发展。
二、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进一步转变农机安全监理方式
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现阶段突出强调“三化同步”,着眼点是加快建设现代农业、补齐农业这个短板,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农业机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重要途径。发展农业机械化对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生活水平、农村生态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三化同步”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是推进“三化同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机安全监理发展面临着大有作为的重要机遇期。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严格安全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并确定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的目标。农机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部分,农机行业是国家安全生产13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之一。虽然“十一五”期间农机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呈现逐年递减趋势,但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仍比较多,平均每年死亡437人,受伤1164人,直接经济损失1067万元以上。同时,还有不少事故因私了等原因未能统计上报。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外,卷帘机、微耕机、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危及人身安全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大农机安全工作力度,加强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确保农机事故死亡率不超过“十二五”规划的安全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50%,达到52%。这标志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了由人畜力为主向农机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跃。我国农业机械化已进入加快发展、结构改善、质量提升、领域拓展的重要阶段。“十二五”期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农业对机械化的需求将越来越迫切,农民对农机作业的依赖越来越明显,农机化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突出,各级政府对农机化的发展必然会更加重视,农机化发展大有作为。而随着农机化的快速发展,高性能、大功率的作业动力机械和配套机具结构将不断调整,农机作业领域将不断延伸,机械化复式作业应用范围拓宽。这必将对我们农机化管理工作,尤其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农机安全监理面临新的考验。
进入“十二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面临许多发展机遇,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任务艰巨。要适应农机化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必须积极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一)监管环节要由使用操作向农业机械全过程转变。《条例》所规定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是对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与报废回收等全过程安全监管。操作使用只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一个环节,必须加强对农业机械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才能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农业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管意识,加强与工业、公安、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积极推进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统筹协调科研开发、农机试验鉴定、安全监理、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和维修等机构,各司其责,突出安全,共同抓好安全监管工作。科研开发单位在研发新产品时,将安全理念贯穿于研发试制全过程。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相关安全标准,做好农机安全鉴定工作。监理机构要履行好牌证管理、事故处理、安全检查、实地检验、宣传教育等职责。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确保培训质量。维修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规范维修业务,保证维修质量。农机推广机构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安全操作使用技术知识。
(二)监管范围要由实行牌证管理机械向所有农机转变。前些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重心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上,对其他农业机械关注不够。《条例》中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为此,农机安全监管范围应当是所有农业机械。包括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牌证管理、安全检验等;对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安全检验;对其他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在于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方面。我们一定要转变观念,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在抓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的同时,还要抓好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拓展监管范畴,延伸监管触角,增强对所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意识。对所有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加强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检查,了解和掌握农机安全使用状况、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素质情况等,及时查纠各类违法违章操作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监管方式要由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社会管理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其核心要体现以人为本,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农机安全监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工作理念必须由“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要由对管理相对人的被动监管向深入生产一线主动为其服务转变,由只注重牌证核发向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由偏重于采用安全检查、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手段向刚性执法与柔性引导相结合转变。强化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要求。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管机构要围绕服务抓监管,在监管中促服务。要推进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公开,实行承诺服务和首问负责制,推进一站式业务办理模式。要真正做到培训办证到乡村,实地检验到村屯,隐患排查到田头,技术咨询到农户。做好农机事故认定和调解工作,为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维护社会稳定。
(四)监管手段要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须依靠技术进步。要加强农机安全科技创新工作,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管手段由传统的手工方式向现代的科技方法转变,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农机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要通过配备和运用高科技的安全监管装备设施,提高工作效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将各项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纳入计算机网络平台,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数据采集、宣传教育、信息发布等于一体,实现各项业务互通互联、信息数据共享。农机安全监管手段科学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建立在传统监管手段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的动态发展过程。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管机构要善于开拓创新,采用科学化、信息化的现代安全监管手段,推进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进程,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水平。
三、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进一步开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新局面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我们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十二五”全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十二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农机安全生产的新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以提高“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为重点,以创建“平安农机”为载体,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监理,加强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环境,努力促进农机化安全发展。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和扶持政策,推进农机安全保险、免费安全检验、机具报废更新制度建立;进一步增强关键生产环节、重点农机具和重要农时季节的安全监管能力,增强农民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能;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理“三率”水平,“十二五”期末达到70%以上,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500个以上;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农机安全形势保持平稳。
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责任,强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法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不仅要有法律法规,还必须完善相应的规章,保证程序合法,执法规范。《条例》公布实施后,农机安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完善,但相关配套规章还不健全,必须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全面规范执法程序,推进农机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快制定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明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的职责任务和方式方法。要加快制定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办法,主动会同质量监督部门、财政部门等,尽快制定农机报废条件,明确农机回收解体或销毁的程序和方法。要加快制定农机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范等,明确技术要求,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安全水平。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做好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法规体系。
第二,加强安全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切实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要通过开展“安全月活动”、法律技术咨询活动和组织安全知识学习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扩大社会认知度。要结合“平安农机”创建工作,落实以“六个一”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即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平安农机”倡议信,给广大农机手和群众看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次“平安农机”知识课。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农机作业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乡村农机安全员的作用,真正把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农民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切实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宣传工作不平,使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营造农机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第三,加强安全执法,推进规范管理。农机安全监管涉及许多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能够严格执法、消除隐患,直接关系农机安全生产,关系农村和谐稳定,必须强化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牌证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机安全“三率”水平。一要依法登记管理。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等在内的所有拖拉机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牌证业务,坚决做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办证上牌,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要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登记、年度检验时,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拖拉机运输机组,严格查验交强险标志。二要规范培训考试。各地要结合“阳光工程”的实施,加强农机操作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参加培训的机手既能掌握驾驶操作技能,又掌握有关农机安全法规知识,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机手。要严把驾驶员考试关,按照我部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考试,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行为,决不允许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三要强化安全检查。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在农田、场院等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操作者的批评教育,必要时严格依法进行处罚。要积极争取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或委托检查执法机制,严格查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有关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第四,加强开拓创新,健全监管机制。开拓创新是各项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不断发展的要求,唯有创新才有发展。要在观念上创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领会以人为本的深刻内涵,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牢固树立“有为才能有位”的思想观念,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在创新中求发展。要在内容上创新。要拓展安全监管新领域,不仅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而且要全面履行所有安全监管职责;不仅要抓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而且要开展设施农业装备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要在方法上创新。要改变收费管理方式,强化农机安全执法服务手段,积极探索农机免费安全检验、免费核发牌证、农机安全互助、政策性农机保险等服务方法,不断推进农机安全监管工作。要在理论上创新。要善于从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吸取营养、发现真知;善于把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提升为理论,为上级制定政策提供决策支撑。要积极推进理论创新,用新的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检验理论、发展创新理论。
第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理能力。加强农机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农机化安全发展水平,既是农机化发展新形势下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广大农民机手的新期待。一要注重装备建设。要继续推进“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审批立项工作,争取尽早实施,进一步加强部、省、地、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农业机械安全装备建设。要主动配合做好“增产千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金农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装备、信息系统等能力建设。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按照《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切实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努力改善执法服务手段,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二要注重队伍建设。要贯彻落实《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任务,理顺职能,充实力量,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推行参公管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能力建设,按照管理范围合理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强化农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三要注重行风建设。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在全系统树立起“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清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精神风貌。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使全体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廉洁奉公、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安全水平。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完善工作机制。一要进一步推进监理机构参公管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属于农机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有行政监督的职能,按照其社会功能,应属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地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因地制宜,明确分类,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理体制,满足农机化发展对农机安全执法服务工作的需求。二要继续推进责任制落实。结合“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成立多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将农机安全生产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纳入到乡镇政府考核目标之中,将农机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实处。三要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农业机械化工作各方面。要在落实农机化政策中不放松安全工作。在制定或实施农机化扶持政策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绷紧农机安全生产这根弦,保证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机专项作业补贴等农业机械依法接受安全监管,保证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要在发展农机化服务组织中不放松安全工作。在争取政策、资金等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的同时,进一步积极落实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站点和农机大户等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其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在提升农机产品质量中不放松安全工作。在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性能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故障、事故率。要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严格把好安全性能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运行技术标准,严禁通过鉴定。要突出安全性能,加强在用农机产品质量评价与监督管理,促进产品性能改进和质量提高。要加强农机市场监管,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网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同志们,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建党90周年。在全国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的形势下,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实现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希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为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2011年4月21日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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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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