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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及要求 |
20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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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各种类型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需持有农机监理机关发放的有效证件,按照以下规定,规范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一、不准驾驶、操作的农业机械;
(一)与证件签注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二)安全销、安全链、防护网、防护罩等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农业机械。
(三)私自或由非正规厂家无生产许可证制造、拼装、改型和增速的农业机械。
(四)封存、报废和技术状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
(五)发动机、传动部分及其配套机械有明显杂音或其他不正常现象的农业机械。
(六)各部件连接松动、损坏的农业机械。
(七)工作部件安装不正确和转动、起落及调节装置失灵的农业机械。
(八)实行牌证管理的未上牌登记或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九)挪用、转借牌照的农业机械。
(十)涂改、伪造拍照或行驶证的农业机械。
二、驾驶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作业。
(二)穿好工作服,系好衣扣,不准穿肥大衣裤,女驾驶操作人员要带工作冒,发辫子不准漏。
(三)在规定位置上进行驾驶、操作。
(四)不准跳上跳下及做其他有碍安全驾驶、操作的动作。
(五)不准饮食、吸烟、闲谈、打瞌睡。
(六)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七)不准在作业区内睡觉或从事与作业无关的活动。
(八)不准携带十四岁及十四岁以下儿童。
(九)夜间作业照明须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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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梨树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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