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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通知 |
200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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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机字[2005]24号
各市、州、农委(农业)农机局,农机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按照农业部(农办机[2005]17号)“关于做好《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农机产品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拟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农机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2、在吉林省注册的农机生产企业或在吉林省主销的农机生产企业。 3、生产企业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生产企业必须是定型产品,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并具有三年以上的销售史。 5、生产企业要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对其销售产品要按照“三包”要求进行售后服务。 二、申报范围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为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机械等十类。 三、申报材料 1、(1)申报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 2、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3、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4、产品销售档案(2003-2005三年)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企业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四、审核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农机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请书可直接从中国农机化信息网上下载。逾期不予受理。 2、省农机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审议,省农机局根据专家审议意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农业部。 3、缴费:申报企业交纳审核费及专家评审费3000元。 五、联系方式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省政府办公楼3栋324室) 邮 编:130051 联 系 人:曹纯华 联系电话:0431-8906324 传 真:0431-8906324 电子邮件:caoch@jlagri.gov.cn
附件: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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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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